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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董办法务部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人数:4178
为深刻把握“民法典”出台对我们工作生活产生深远影响,2020年9月16日上午,公司法务部以电子专题栏滚动播放法律条文的形式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以宣传《民法典》和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主,通过在电子专题栏以循环播放法律条文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职工重点宣传“民法典”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对四个大章节的各个分条文也进行了宣传,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土地界址、面积等;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解决争议的方法。《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通过此次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了法治理念,同时也给企业法制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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