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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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离开?该怎么离开?今天来谈谈辞职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人数:17146

文︱胡庆海,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作者(微信:chukeshuoxia)赐稿授权发布,仅供朋友圈转发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szlaw@qq.com

        一、什么是辞职——自己主动要走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大创举就是赋予了劳动者单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辞职是劳动者的单方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的确认或审批,这个应该已经成为常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极大改善了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提高了劳动者的尊严,实是功莫大焉。

        笔者犹记得十年前自己大学刚毕业不久加入了一家国有企业,后来因为感觉不适合该单位而提出辞职,结果公司要求支付笔者数千元的违约金。当时就哭了,那在当时对于我这个刚毕业的学生,可是不小一笔钱呢。当时主管领导索要违约金时脸上那种“秉公办事”的表情,至今历历在目。当然,后来使劲求了求有关领导,领导同情小朋友,总算网开一面把这笔钱给省了。回想起来,这事办得一点也不心安理得。

        今时今日,任何一名员工不想工作了,都可以随时辞职走人,另谋高就。这一稀松平常的权利,其实是市场经济内涵的自由精神对法律制度进行推动的结果,是“从身份到契约”的一大进步,是对人自身的解放。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这一进步值得我们感恩,因为我们这个社会,每前进一步都不是理所应当的。

        时至今日,仍有老板在员工提出辞职后,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让走,要求员工留下。这个时候,员工暂时留下只是一种道义和人情上的善意,并无法定义务继续呆在用人单位。

        当然,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员工如果和用人单位签署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也要履行该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服务期届满前辞职要向用人单位返还相应的培训费,或者不得辞职后到竞争对手处任职。对此,本文不再展开。

        二、为何要离开——累觉不爱或其他

        员工辞职的理由千种万种,五花八门,绝不只是网传马云所说的“老板钱给少了,或员工心受委屈了”那么简单。对于出生在富足家庭的90后们,因为他们的父母往往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接受了高等教育的60们,所以比较有胆气,单单一个“世界很大,我想去看看”就够了。是的,辞职不需要给出任何法定理由,但背后的事实原因千种万种,多于恒河沙,多于林中叶,可以很无奈,可以很悲情,可以很任性,可以很随意。

        本文主要还是一个法律视角,不涉及职业规划,因此对于辞职的原因,不便展开。笔者想说的是,尽管法律赋予了我们提前30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频繁行使这一权利,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损害,故需慎之又慎。道理很好理解:频繁易偶的男人或女人,有时会给伴侣一种靠不住的怀疑;多次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也不敢委以重任。

        实践中有一种辞职叫做“以退为进”,即表面上提出辞职,但是其实是想和老板谈谈薪酬和晋升问题,希望老板以更好的待遇挽留。这种辞职也不鲜见,但多少有些兵不厌诈的味道。其实,在职场上,如果大家都不笨的话,敞开了谈还是比较好,没必要通过假辞职来解决。何况还可能会弄假成真,最后可能没有一个好的台阶下。婚姻中也有这种现象,一有矛盾就嚷嚷着要离婚,迫使对方让步,最后竟然过不到一块去了。

        三、该怎么离开——请辞还是被人辞

        常有朋友问到:我在这家用人单位呆不住了,干了这么多年,不受重用,还净被穿小鞋,但是老板又不主动解雇我,而我要是主动辞职,等于一分钱不拿就净身出户,“性价比”就太差了。这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

        笔者理解,确有资方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往往在需要主动裁减人员时,选择冷落、架空员工,故意给员工穿小鞋、使绊子,等等。这种做法的目的,无非是迫使员工知难而退,主动辞职,从而避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也有工作多年的员工在累感不爱时,选择消极怠工、随意敷衍,故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采取解雇行动,这样一来可以拿一笔经济补偿金走人。对于很多工作多年的低薪老员工而言,工作是个鸡肋,丢了工作又面临生活困难,有这种想法,也很可以理解。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给出合理的利益调和途径,导致劳资双方经常会陷入某种“猫叔游戏”,以至于各自作计、各怀鬼胎,一点点消磨着宝贵的职场诚信。不得不承认,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零和的博弈,一方获得的,就是另一方失去的。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蛋糕做大,但是蛋糕做大了,并不意味着每一方分到的份额就必然增多。好多人会忽视这个问题,此处不再多扯。

        也许今后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避免这种现象,比如:规定10年以上工龄的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以促使用人单位尊重、留住老员工。是否可行,笔者不得而知。

        除非有特殊原因,笔者倒是建议年轻人不要把精力花在如何谋取离职经济补偿金这种鸡零狗碎的事情上面,生活中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四、如何提辞职——君子之交淡如水

        辞职这一动作的基本含义是:老板对不起,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和你玩了。用什么样的形式把这一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在法律形式上无非是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送达一封辞职通知书,在实践中则大有讲究。

        1、对抗性辞职,应尽量避免

         笔者曾耳闻,因为有老板平时对手下兄弟姐妹们太过苛刻,最后团队成员在极短时间内集体通过辞职对老板进行轮番轰炸,导致老板手头的项目短时瘫痪的效果。这种辞职可以命名为“有组织的对抗性辞职”,让笔者想到损人不利己的自杀式人肉炸弹袭击。这样的行动,虽然源于日常工作中的持续受虐,大抵也情有可原,但效果止于泄恨,损人不利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值得提倡。如果工作中确有重大的摩擦和矛盾,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提前提出来,及早沟通解决。平时不沟通,分手咬一口,虽说宝宝心里苦,但是总归不太好。

        当然,由于新用人单位往往会对招聘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而背景调查的对象就是前老板。如果你在离职时表现不厚道,那么前老板被逼急了,可能也不会说你好话,导致自断后路。因此,敢于对抗性辞职的勇士们,往往都去自主创业了,或者因为他们足够优秀,市场并不在意背景调查结果,或者事后他们再对老板进行示好,求求大哥放过一马,或者大哥本来格局够大,完全不计较。这些都属于当事人冷暖自知的事项,不足为外人道了。

        2、辞职时太坦诚也不好,应该适度

        曾见过有的员工特别体贴老板,提前大半年就告知老板,自己因为家庭等原因,不准备继续伺候您老人家了。这种坦诚,有时对自己不利。因为你一提辞职,老板必然有所准备,今后有好事可能也没你的份了,本来在计划中的升职加薪,也和你无关了。老板这样做,无可厚非,毕竟老板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本单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而从你个人利益出发来看,你在原单位的职位和待遇,是你在人才市场上和新单位进行入职谈判时的重要筹码,很多时候临辞职前的升职加薪也不是没有意义。当然,这点小利益,为了单位的工作持续考虑,也可以放弃,没啥大不了的。

        在极端情况下,有员工在辞职沟通的过程中,也向老板透露了新用人单位的名称等情况。结果老板恰恰和这家新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多半是猴年马月前结下的梁子,愣是把该员工新入职这事给弄黄了。这种事情,在现实中当然极少发生,但有时防人之心不可无,凡事还是需要谨慎为之。当然,员工既然已经和老板相处了很长时间,对各自的人品和性格应该也有所了解,彼此信任,能够坦诚沟通,那就再好不过了。

        3、和平分手,给双方留足后路

        现代职场圈子很小,离职后和原同事的交集还很多,业内口碑也很重要。在这样的行业,辞职尤其不应当以激烈对抗的方式进行。工作不过就是一份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在现在的岗位上工作了,就选择离开,是一个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由于有些行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经受长期工作的重压和枯燥,与老板缺乏沟通,或气场不搭等原因,有些员工在离职时可能带有一定的幽怨,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人格没有受到尊重,等等。实际上,当员工带着负面情绪离开时,这个机构是不会在意你的感受的,恰恰相反,这种类似“怨妇情结”的负面情绪,只会伤害到员工自己,以一种隐痛的方式镌刻着其曾经的挫折。其实,心平气和地站远了看一件事情,这一切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苛求他人易,认识自我难。平心而论,自己一贯的表现是否就无可指摘呢,恐怕也未必如此。

        其实,很多行业都存在圈子小、人合性强、口碑重要等特征,笔者当然建议离职应在平和理性的环境下进行。其实,不考虑这些因素,只要不是发生过重大的不公或欺凌事件,一般最好采取和平分手的方式来辞职。古人云,君子交绝,不出恶声。这个话值得玩味,它蕴含了一种对人性中的乖戾因素进行合理节制的态度,值得提倡。

        五、辞职之后呢——善后工作要做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里规定的是辞职之后的善后工作。在一家用人单位呆久了,总有些工作事项在你手上,而他人知之甚少或干脆一无所知。在这个时候,接替你工作的人和你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即使你苦口婆心地教他(她),生手不如熟手,其未必能够顺利地将你的工作全部接下来。而如果你在工作交接时有疏漏,甚至故意使坏,则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给现用人单位造成麻烦。

        笔者也确实见过不少人,在办理离职交接时,刻意为难新人,或者不冷不热,随意敷衍,恨不得一走为快,来个非诚勿扰。这些都是值得谴责的行为。前不久看到一篇文章,说通过辞职时的表现,能够看出一个人的人品。这话不错。离职交接也是你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你在一家用人单位的最后一部分工作。完美收官,是不错的选择。

        还有一点,离职时,不要忘了让用人单位出具一份漂亮的离职证明,如实陈述你的任职情况,将来或许有用。在今后的职场上,可能会有不少场合,需要你提交资料来证明自己过往的经历清白。

        六、总结一下吧——合作不成情谊在

        笔者因为长期处理劳动法业务并惯于接受朋友非正式咨询的缘故,对于现实中演绎出来的辞职样态见过太多太多。在专业分析之余也会带着鲁迅先生所说的看客心态来品鉴辞职中的种种人物缩影,徒然生出几多感慨。

        说到底,辞职这回事和员工本人的个性、老板的个性、所在企业文化、所在行业特点、辞职目的、双方交情、劳资力量对比等等因素密切相关,尽管适用的法律明确,在实践中总能演绎出好多有意思的故事。

        诚然,在一个地方呆久了,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难免磕磕绊绊,发生合理碰撞或技术犯规。人情本来如此,个人顾着个人碗里的肉和汤,有时会让他人不快。但是,这些事情回头再来看,也不过那么一回事了,眼前道路无经纬,风物长宜放眼量。

        频频看过别人辞职,自己也不止一次辞职,笔者的看法是,毕竟没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之类的江湖恩怨在,辞职最好是和平为之。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合作不成情谊在。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切不能把事情做绝。世界很小,圈子不大,今后的路上,大家还会再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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